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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常识

空运std(空运运货物)_《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pdf

国际货运代理介绍 1、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收一批艺术品,并将其运送到120海里外的B港。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代在规定日期前将全部货物送抵B港。 货运代理在A港收到货物后,大部分货物通过普通货运卡车陆运至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到达。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租了一辆卡车电机空运,要求其在规定日期之前到达B港。 随后,载着货物的卡车也随着货物一起消失了。 分析:货运公司是否也应该对货运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责? 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只是代理人,不对货物的损失负责,而承运人负责,这似乎也有道理。 但根据货运代理注意义务的规定,货运代理应当履行职责并采取合理措施,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货物丢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关系。 由于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在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之前,连起码的审慎义务,即检查承运人的证件、核查承运人的背景,都没有做到,导致货物灭失。 结论:因此,其应当对选择承运人的疏忽负责,并承担给货主造成的货物损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委托中国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从上海至日本的出口运输。 中国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进行运输,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受潮、破损。 因此,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收货人进行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对中国外运提起诉讼。 分析:显然空运std(空运运货物)航空快递,本案不是货运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 但由于中国外运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种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中国外运仍然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远洋运输公司索赔。 结论: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对货物的损坏或差异承担责任。 其为广州某货运公司,B为深圳进口公司,C为湖南省工业供销公司。 信中附有代理进口8吨化工原料业务给A的一封信,以及CIF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副本。 合同副本上,B公司的业务员在合同副本上写下了收货人的姓名、地址、电话、联系人以及“交货至某地某仓库”的字样。三个月后,货物从境外到达广州,于是A公司出具了《进口到货通知书》,并在通知书的通知第5项中注明由货代在内地办理加批和保函。 完成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后,他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在广州合法经营的车队(以下简称承运人)将货物运输至合同副本指定的某地点和某仓库。

不料,由于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货物与另一辆卡车相撞,导致卡车及货物毁坏。 事后,C公司以货损应由承运人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C称:我公司委托A公司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仓库。 由于双方确认了委托运输关系,受法律保护。 但被告擅自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运输,且未履行加保手续,造成货物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诉称:该业务是根据B的信函受理的,我们与B仅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该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货物丢失的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原告在向B购买货物时,就应当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移给自己。 被告A称:《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五条规定空运std(空运运货物),凡是在口岸拆箱转运至内地的集装箱进口货物空运std(空运运货物)_《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pdf,我公司均办理加批及保险手续空运std(空运运货物)_《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pdf,但本案不适用该条规定。 由于广州人保的“特殊条款”不包含CIF条款,所以CIF条款是在国外投保的。 法院判决:(1)原告C为买卖双方,货物到达广州后,货物所有权归C所有。 广州信函在哪里联系被告办理相关事宜,且被告填写了委托运输的《进口到货通知单》,并用卡车将货物运至某城市,应视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委托。

(三)被告接受委托后,应当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且不符合免责条件(非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被告应负责赔偿人民币。 因此,货运代理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委托人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代理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案中,C既未出具委托书,也未自行购买国内运输保险,但A承担了不代其转移风险的责任,即《进口到货通知书》第五条。 事后声明广州人保不承担CIF到货国内运输保险已为时已晚。 班轮运输1、我国某外贸公司在FOB中国港与日本M公司交易一批矿砂,日本公司以CFR悉尼价格出售给澳大利亚某公司。 请分析一下日本为什么这么做? 该如何处理才能让我们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呢? 分析:日本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运费转移给我们。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确保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一是要求日方修改信用证,将“已付运费”改为“应付运费”;二是要求日方修改信用证,将“已付运费”改为“应付运费”; 另一种是要求日方在发货前向我们支付从中国港口到悉尼的运费。 2、国内贸易公司A出口货物,通过货代公司B向国外班轮公司C公司订舱发货。 货物装船后,C公司向A公司签发一式三份挂号提单。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挂号提单收货人在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C公司提走货物。 A公司以承运人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为由,在中国开设了一家公司。 (提单上注明适用的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时,没有义务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见第58页)请根据问题的意思分析回答:(1)本案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什么? (二)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提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律分别说明) 答:(1)本案适用美国法律。 由于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而提单明确适用美国法律,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2)承运人无需承担无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 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时,没有义务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 承运人负责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无论是已签字提单还是未登记提单,承运人都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3、发货人委托承运人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件,货运站收到1000箱货物后向发货人开具仓单。 装箱时,装箱单上记录了980箱。 当货物到达进口国货运站时,开箱单上记录了980箱。 由于提单上记载了1000箱,且提单上增加了“货主装箱清点”,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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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含义回答下列问题: (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并清点”的注释是否适用于拼箱货物,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需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 (3)如果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多少箱? 答:(1)不适用,因为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接收并包装货物,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包装和清点货物。 (2)是的,提单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因承运人未能交付提单记载的数量而要求赔偿。 (三)20 包机运输 1、美国某公司以航次租船方式租用一艘船将茶叶从中国运至美国。 合同明确规定船舶有拯救人命和财产的权利。 作业过程中,承租人在另一个港口收到了另一个人的求救信号,于是他改航去营救两名落水渔民。 返回原航道途中,突然狂风大浪,一些茶叶因进水而受潮。 问: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该损失? 为什么? 答:损失不应由承租人承担。 分析: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船舶不偏航的义务,但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救助他人或财产,因此偏航并不违反合同意志。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奉献航程救人,是符合合同的。 同时,由于跑偏造成的茶叶损失也发生在跑偏之后。 由于是合理偏差,可见承租人不应对合理偏差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我公司某公司出口一批猪肉,并以航次租船方式租用某船。 配备冰箱的船舶在启航前接受了检查,以适合在约定航次期间安全运输猪肉,并在期间接受定期检查。

然而,冷藏机在运输过程中突然出现故障。 尽管承租人尽力采取一切措施迅速修复,但部分猪肉仍然变质。 问: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失? 为什么? 答:承租人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中,船舶所有人应当默示保证船舶适航。 适航性包括船舶航行时的适航性和船舶装载时接受特定货物的适宜性。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该船适合在启航前接收特定货物——冻肉,并且经定期检验证明适航。 同时,事故发生后,承租人采取了一切措施使船舶适航,由此可知船舶实际上是适航的。 由此可见,承租人遵守了适航保证,不应承担损失责任。 提单及提单业务 1、我国荣大公司向日本富士公司订购彩电800台。 根据合同,彩电价格为每台CIF宁波600元,货物将于2015年30日在长崎港装船。货物于6月30日发货,装运过程中外包装严重损坏。 富士株式会社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质量保证书。 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要求,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获得了货款。 货物抵达宁波后,容大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盒破损严重。 船公司出具了富士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应向富士公司索赔。 (一)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 富士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三)保险公司如何对待容大的理赔? (四)容大公司的损失如何赔偿? 答:(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的保函不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2) 富士株式会社承担责任。 船公司因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了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因此富士株式会社根据保函向船公司承担责任。 (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荣大公司因未如实签发提单,可以向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2、河北A贸易公司委托天津B船运公司运输一批红枣。 2015年,某贸易公司的5000包红枣被发现腐烂,腐烂率达10%。 月日,因信用证即将到期上海航空货运,A贸易公司为及时出口货物、结汇,开立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保函中写明,“如收货人有异议,一切后果由发货人承担,船方不承担责任”。 船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H被拘留15天。 2016万美元,收货人撤诉。 2016年,天津B航运公司向河北省A贸易公司提出赔偿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二)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三)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答:(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进行运输时向托运人签发的书面文件。

国际惯例普遍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为货物签发的收据;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文件。 (2)提单根据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非清洁提单。 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果外观状况不佳,大副会在开具大副收据时记录下来,这称为评论。 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外观没有任何注释的提单。 反之,带有货物外观注释的提单就是不干净的提单。 (3)本案中,承运人大副为了逃避责任,想在提单上签发不干净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 这是承运人的合法权利。 贸易公司A向船公司B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防止货物变质。 船公司B在收到贸易公司A的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并无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货物包装引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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